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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青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

发布日期:2018-05-23 来源:住建局 作者: gly
 

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  

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新青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

为合理优化养殖场点规划布局,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,促进新青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,改善环境质量,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,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法律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,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,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,调整优化全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,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,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、无害化、资源化和生态化,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。

二、划分原则

(一)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;

(二)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;

(三)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;

(四)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;

(五)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;

(六)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。

三、划分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

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

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(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)

《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》(HJ/T81-2001)

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,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)

四、划分类型

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、限养区。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等规定,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(场)区的区域。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等规定,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,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。

五、划分区域

(一)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

新青区禁养区类型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、湿地公园、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。各类禁养区划定总面积为534.983km2。  

1.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。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,总面积为59.863km2。其中:抗美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.82km2;新青区松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3.073km2、二级保护区53.97km2。  

2.自然保护区。黑龙江新青白头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、缓冲区,总面积423.38km2   

3.湿地公园。新青国家湿地公园,总面积为44.9 km2。  

4.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。新青区规划城区,总面积为6.84 km2

(二)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

全区范围除禁养去外,其余均为限养区。

六、工作要求

(一)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,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拆迁或关闭,预期不拆除的,依法组织强制拆除。

(二)限养区内应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,原则上不再新建、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(户),并依法加强治理,达标排放;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(户)关闭或转产,逐步消减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。

(三)限养区内实施畜禽养殖场(户)改造提升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,并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进行土地利用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,办理关审批手续。

(四)应严格按照新青区畜禽养殖禁养区、限养区划分方案,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,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,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,严禁“先污染,后治理”现象出现。

(五)发改、环保、畜牧、国土、规划等部门在规划、立项、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,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,切实推进全区畜牧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。

七、保障措施

(一)严格责任落实。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,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,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,摸清底数,掌握情况,制定具体工作措施,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。

(二)严格行政执法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,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,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,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,依法进行处理。

(三)抓好宣传引导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,电视,网络等多种形式,广泛开展宣传活动,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,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,

附件:伊春市新青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。